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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雯玲/高雄報導】高雄關表示,按預估發票(Proforma Invoice)係於貨物成交前,買賣雙方間載明貨物之名稱、單價、規格等之參考交易交件,非屬關稅法第17條所稱之發票(Invoice)。

該關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需以預估發票先行辦理報關時,應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規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於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其有正當理由者,可予延長,惟不得逾放行後1年。於上開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報關時於報單上主動聲明其所檢附之發票係屬預估發票,申報之價格係屬暫訂價格。

該關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若買賣雙方尚未議定交易價格,勿以預估發票價格申報為實際交易價格,以免觸法。如某公司於報運進口時,買賣雙方價格未定,即逕以預估發票報關,未於報關時主動聲明,亦未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嗣經海關查得實際交易發票,即涉虛報貨物價值,繳驗不實發票之情事,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及第44條規定補徵所漏稅款併裁處罰鍰,自應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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